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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壓擊穿測試儀的兩種檢驗形式
點擊次數:899 更新時間:2019-04-26
電壓擊穿測試儀由于標準變更后需要重新進行能力確認,個別實驗室怕麻煩,往往會等到監(jiān)督評審或復評審時才進行確認,從而導致超能力范圍檢驗。因此,實驗室應關注和避免這種情況的發(fā)生,在能力未確認前,不得使用新標準開展檢驗。對于產品標準中引用標準的變更,實驗室更應關注,以免采用作廢標準開展檢驗而造成檢驗結果的誤判和可能帶來的檢驗風險。
國家質檢總局發(fā)布執(zhí)行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管理辦法》、《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監(jiān)管辦法》以及其他規(guī)定中也都明確規(guī)定實驗室不得超能力范圍開展檢測工作,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個別檢驗機構超能力范圍檢測情況時有發(fā)生。超范圍檢驗主要有兩種形式:
1.故意超能力范圍檢驗
電壓擊穿測試儀實驗室或實驗室中個別人員為滿足客戶要求,為實驗室爭取經濟利益,對不在能力范圍內的產品開展檢驗工作,出具帶標識的檢驗報告;或實驗室人員以為采用標準中的個別標準在能力范圍內,誤將產品進行檢驗并出具帶標識的檢驗報告。
近年來,質檢總局、認監(jiān)委、省市對超能力范圍檢測的處罰都非常嚴厲,甚至停止個別實驗室的檢測活動。因此,實驗室應將超能力范圍檢測的后果向每一位員工宣傳,不能為經濟利益或所謂的為企業(yè)著想而故意超能力范圍檢測;同時實驗室還應認真梳理實驗室的能力范圍,對確實有設備、具備檢驗能力而不在能力范圍內的標準,應盡快進行擴項,提高為企業(yè)服務的能力。
2.標準變更后未及時進行能力確認
電壓擊穿測試儀近年來,不管是產品標準還是方法標準,標準的變更非常頻繁。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規(guī)定,實驗室使用的文件必須是現行有效的,因此,實驗室不能使用作廢標準開展檢測工作。實驗室采用新標準開展工作,則必須及時到實驗室資質認定和/或CNAS認可的發(fā)證機構進行標準變更。目前,有的實驗室怕麻煩,往往等到復評審或監(jiān)督評審時才進行標準變更。在新標準開始實施到通過實驗室復評審或監(jiān)督評審之間如果按新標準開展檢驗工作,則是超范圍檢驗。
電壓擊穿測試儀還有一種隱性超能力范圍的情形。實驗室通過的檢驗能力范圍時,實際隱含的意思是包括產品標準中引用標準也通過實驗室評審。當其引用標準出現標準變更尤其是檢驗方法、環(huán)境設施有實際變化的情況下,其產品檢驗的實際檢驗能力有可能出現變化。這種變化,可能會導致實驗室不能按現行有效標準正常開展檢驗工作。我們把這種變化稱之為“隱性的”超范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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